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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保险
发布时间:2021-01-09 06:07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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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

工伤认定标准
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
(1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

(2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

(3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

(4)患职业病的;

(5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
(6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;

(7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
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

(1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

(2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

(3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

(1)故意犯罪的;

(2)醉酒或者吸毒的;

(3)自残或者自杀的。

办理材料

1、工伤事故报告:内容包括时间、地点、受伤部位、事发经过、事故原因,调查人员。

2、《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》,在封面贴相片。

3、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、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。

4、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书;死亡原因证明。

5、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,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。

6、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、殓葬证。

7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宿迁其他工伤认定材料:

  1、工伤事故报告:内容包括时间、地点、受伤部位、事发经过、事故原因,调查人员。

  2、《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》,在封面贴相片。

  3、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、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。

  4、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书;死亡原因证明。

  5、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,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。

  6、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、殓葬证。

  7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 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,根据不同情况,还需提供以下资料:

  1、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。

  2、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,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。

  3、上下班路线图,标明:住所地址、单位地址、出事地点、勘查人、绘图人以及日期。

  4、住所地户口簿或暂住证。

  5、驾驶证、行驶证。

  6、职业病的: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。

  7、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;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。

  8、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按照法律法规规定,提交有效证明。

  9、属于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。

办理流程

(1)申请: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当地社保部门提出申请;

(2)受理: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,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;

(3)核实: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,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;

(4)认定: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。